浙工大教〔2007〕18号
课程考核是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的重要手段之一,考核质量对教学工作和学风起着十分关键的导向作用。为加强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抓好考风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组织管理
第一条 课程考核组织实行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学校考风建设、制订课程考核工作的规章制度、教室安排、试卷印刷、落实督导巡视、试卷抽查评审、考核违纪处理等工作;各学院负责学院考风建设和课程考核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阅卷的组织、监考人员的选聘培训、学院层面的督导巡视和试卷质量分析等工作。
第二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课程和修读人数超过300人的考查课均按考试要求由教务处统一按教学班安排教室;同一课程既有考试又有考查的,按考试安排;其它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借用教室考核,但均需按考试要求予以组织。
第三条 各考场原则上安排不超过75人考试。50人以下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50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3人监考,超过75人的考场应安排4人监考。
课程考试环节管理
第四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实施细则规定,可采用一页开卷、多题选答、口试、笔试、设计、论文等合适的方式对学生课程学习质量进行考核。采用上述考核方式的应于每学期第10周前由各学院教务秘书汇总后报教务处。因教学改革或其它理由需调整既定考核办法的,经课程责任教师或学院教学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考核成绩应是对学生达到课程教学目标程度的科学、合理的评价,必须对全体学生公正、公平。课程相同且试卷相同者,成绩评分标准必须统一。
第六条 学校公共基础课实行教考分离,由课程责任教师组织相关教师进行试卷命题并统一评分标准,有条件时应组织集体阅卷。其他设有课程责任教师的课程或课程组,其试卷命题、阅卷的组织工作参照此条执行。
第七条 期末考核试卷,原则上都须打印,并提供A、B卷。必须确保试卷命题质量,合理设计题量、题型和试题成绩分布。A、B卷或连续三年试卷内容雷同度不得超过15%。
第八条 阅卷必须规范。每一道试题都必须使用红笔进行批改,给出成绩。卷面成绩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包括平时分。若确有错误,需签名确认。评定学生总成绩时,可以适度参考卷面分以外的平时成绩,但必须确保对全体学生的公正、公平,并有合理、客观的依据。
第九条 授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包括补考、重考、重学)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学生成绩。在特殊情况下,若需要延迟上报时间,须向学院主管院长说明情况,得到许可。
第十条 每学期考核结束后,所有试卷均须由教师所在学院组织保存。学院应随机抽取部分试卷组织学院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进行试卷质量分析,并将自查结果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学校教务处或教学督导组每年随机抽取部分试卷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评估。
试卷保密及管理
第十一条 命题教师必须在试卷命题、送审、取卷、待用试卷保管、试题电子存档等全过程中确保试卷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二条 所有试卷均须由教务处专人送往指定地点印刷。特殊情况下,经教务处同意,学院可派指定教师将试卷直接送指定印刷厂。送印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由送印教师负责。
第十三条 试卷印刷厂应根据与学校教务处签订的保密协议,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试卷的印刷、装订、存放、收发,并有专门场所存放试卷。试卷印刷、装订完成后,应对其数量、质量进行复核,确保试卷的准确;同时应注意废卷的安全存放,并及时销毁。印卷厂应认真核查取卷人的“取件凭证”无误后,才能交付试卷。印卷厂对接受至交付期间的试卷的保密工作负全责。
第十四条 从试卷命题、送审、印制、存放、交接直至考试实施时止,所有相关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试卷泄密现象,应立即报教务处,并作紧急处理。试卷泄密经查实后要追查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任何课程考核试卷(包括补考、重学、重考)必须至少保存三年,并不得因教师工作调动等个人情况和部门办公地点变化等导致试卷破损、遗失。学院需明确试卷保管人、保管地点,并落实保管措施,确保试卷保管的完整与安全。
监考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 监考是一项教学任务,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做好监考工作。监考教师必须认真领会并在监考过程中严格执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认真做好清场工作,并根据考场实际情况合理排定学生座位;考生进场后,监考人员必须逐一核对每一位学生的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补考还须持补考准考证)。对不带有效证件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考场。为便于学生反映情况,监考人员应将自己的姓名和工作部门公布在考场的黑板上。
第十八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须向考生宣讲考场纪律,向学生声明考核违纪的严重后果。考核期间,监考教师应分别在考场前后站立监考,不得看书、看报、谈天、接听手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与考生交谈有关试题内容或作任何暗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漏试题答案。考核结束应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核时间。收卷完毕应及时清点数量,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开课学院。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有权、有责任制止考生的一切违纪行为。对考核违规或作弊者,应当场、及时指出其错误,保存好违纪学生的试卷和相关作弊证据,《浙江工业大学考场违纪情况现场登记表》(一式二份)和《浙江工业大学考场违纪书证提取登记表》均需当场如实填写,并经涉嫌违规、作弊的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方可作为有效证据(违规、作弊学生拒绝签字确认的,经在场其他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后视同有效证据)提交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监考教师职责,违反上述规定,对学生作弊现象视而不见、隐瞒不报者,将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或课程责任教师应事先做好新上岗的监考教师的指导工作。发现新教师因不明监考规范而工作不到位时,课程责任教师和学院须负牵连责任。 CET等全校性统考,由学校教务处组织选聘监考、上岗培训。凡擅自缺席而引起不良后果,由当事监考人员负责。
考场巡视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考场巡视人员须按教务处下发的《期终考试考场巡视安排表》,持《浙江工业大学考场巡视情况表》在考核开始前10分钟到达巡视地点,检查各考场监考教师的到位情况及清场情况。巡视期间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场巡视人员应检查每个考场是否按要求配备了监考教师,监考教师有否迟到现象,监考过程是否认真负责。对监考教师做与监考无关的事,要及时提醒。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要求各考场做好清场工作。如发现某一试场未做清场工作,巡视人员要提醒监考教师马上清场;经提醒后,如该试场仍未清场,巡视人员必须当场向监考教师和考生宣布该场考核无效,该门课程必须重新组织考核,并及时向教务处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场巡视人员应检查学生是否带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补考还须持补考准考证)参加考核,如不符合上述要求,须提醒监考教师,并要求未带有效证件的学生退场。
第二十六条 凡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而监考教师未及时制止者,考场巡视人员须马上提醒监考教师,必要时提出批评。
第二十七条 巡视结束后,考场巡视人员须认真填写《浙江工业大学考场巡视情况表》,并及时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务处协同学校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学生可向学院提出成绩复议申请。学院自行制定规范化成绩复议程序,严格审批条件。不服学院复议结果者,当事学生可向校教学督导组提出申请。校教学督导组酌情进行调查、审议,将处理意见通报教务处,并协同教务处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处理结果由教学督导组反馈给学院和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要求者,由学校教务处协同学校教学督导组作出处理;构成教学或教学管理事故者,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浙江工业大学所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的各类考核(包括期中、期末、重学、毕业前清考、结业补考等),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考查、一页开卷等方式进行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