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工大发[2003]44号)精神,为加快青年教师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一、指导思想
1、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2、有利于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学岗位,尽快融入学科队伍。
二、实施对象
35周岁以下(含)的青年教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接受导师的指导。
1、新来学校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毕业生。
2、从事高校教师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调入人员。
3、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或学院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青年教师。
三、基本要求
1、上述范围的青年教师必须接受导师指导,指导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可根据实际效果确定。
2、青年教师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试讲、辅助实验指导、参与科学研究等环节内容。其中,研究生毕业的青年教师原则上要求完成不少于48学时的助课工作,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原则上要求完成不少于96学时的助课工作。
3、青年教师经导师制考核合格后才能承担学校普通本、专科生课程和研究生课程的主讲任务。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四、导师基本条件
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
3、能担负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导师工作职责。
五、导师工作职责
1、进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2、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点以及与本课程相关学科的前沿知识,培养其从事教学、科研的能力,吸收青年教师参与科研工作。
3、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
4、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六、导师聘任
1、青年教师导师制采用双向选择原则,由各学院(部)确定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并自行聘任。
2、为保证导师制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每次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两名。
七、考核与相关政策
1、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各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
2、指导期满后,由学院组织专家通过试讲、评议教案等方式对青年教师主讲课程的能力、水平和教案质量进行考核。青年教师需递交不少于16学时助课课程的教案。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报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3、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由学院负责对导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学校根据所在学院(部)对导师指导工作的考核结果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青年教师助课教学酬金由各学院根据各自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4、学校将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纳入教师系列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要求,申报教授职务原则需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
5、学校将各学院(部)执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纳入年终院(部)队伍建设考评范围。
八、其它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工大人[2004]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