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师德高尚,在加强基础、注重实践、培养能力、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有较好成效。
2.服从教学需要,积极承担并高质量地完成各类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一学年内为校内本科学生授课,主讲64学时以上(含理论和独立实验课程)。
3.课堂教学效果好,任课教师每门课程学评教都在全校排名前20%或学评教平均排名在学院前2%。
4.各学院申报人数不得超过该学年全院专任教师人数的5%。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一年内被认定有教学事故(含轻微教学事故)发生;
(2)服务期不满一年。
二、评选程序
教学质量优秀奖按学年评选。申报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并公示一周,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公布获奖名单。
三、奖励办法
学校给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工业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办法》(浙工大教[2007]7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