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和教学管理工作,严肃教学纪律,预防和减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定义与分级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中,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并造成不良后果,均属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分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三级,即:严重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从事普通本科、专科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教学环节严重事故的认定标准
1、在教学活动中有散布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侵犯学生公民权利的。
3、对正当反映意见的学生实施打击报复的。
4、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减少计划课程内容或实验、实践教学内容30%以上的。
5、无故旷教一节课以上的或上课期间教师擅自离开教室一节课以上的,或实验指导人员在指导实验期间无故(擅自)离开实验室一节课以上的。
6、未及时准备好试卷,造成考试延误45分钟以上或考试延期的。
7、各类考试、考查前泄漏考题内容的。
8、出卷严重出错,造成考试延误、中断、失效或其他混乱情况的。
9、无正当理由抬高或降低学生总评成绩10分以上的。
10、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在考核结束后,未按规定上报成绩,致使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重考或影响毕业审核等后果的。
11、监考时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而造成考试秩序严重混乱的。
12、在实验或实践过程中,因教师指导错误或擅自离岗,造成人身轻伤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的。
13、其他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教学环节一般事故的认定标准
1、在讲课过程中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2、教学过程中,对于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或明显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3、未办理任何手续请人代上一节课以上的。
4、上课无故迟到、或实验人员课前实验设备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课延误5分钟以上45分钟以下的。
5、未及时准备好试卷,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45分钟以下的。
6、无故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7、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调课、调整课程进程和合班或分班上课的。
8、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减少计划课程内容或实验、实践教学内容15%以上30%以下。
9、授课计划中规定有作业的课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从未布置作业或无一次批改作业的。
10、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写作任务,或未认真进行指导并导致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试卷A、B卷内容或近三年内试卷内容出现雷同40%以上的。
12、考试试题和有关复习资料内容雷同50%以上的。
13、因任课教师过错而误报学生成绩需要更改的。
14、无正当理由抬高或降低学生总评成绩10分以下的。
15、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在考核结束后,超过10个工作日上报成绩。
16、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试卷或遗失学生试卷,或阅卷教师及相关人员遗失学生考卷,并造成学生无法取得本次考试成绩的。
1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不到场一节课以上的。
18、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看报、看书、聊天、吃东西、打瞌睡等做与监考无关事情的。
19、监考过程中对已经发现的考试作弊行为不加以制止,放任作弊事件发生的。
20、监考时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而造成考试秩序混乱的。
21、在实验或实践过程中,因教师指导错误或擅自离岗,造成人身轻微伤害或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22、其他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教学环节轻微事故的认定标准
1、教师上课时手机等通讯工具响铃的。
2、教学过程中,教师对于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3、授课计划中规定有作业的课程,在全教学过程中,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或有不批改作业现象的。
4、试卷A、B卷或连续三年试卷内容雷同20%以上且40%以下的。
5、考试试题和有关复习资料内容雷同30%以上且50%以下的。
6、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在考核结束后,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且10个工作日以下上报成绩的。
7、未及时准备好试卷,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下的。
8、已办理调课手续,但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班级,造成学生空等5分钟以上的。
9、监考过程中长时间坐姿监考、未及时在考场内巡视的。
10、考试前未按规定做好清场、核查考生证件、宣布考场纪律等考场中的各项考务工作的。
11、实验指导人员在指导实验期间无故(擅自)离开实验室5分钟以内的。
12、因课前实验设备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课延误5分钟以内的。
13、其他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教学管理工作严重事故的认定标准
1、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档案,造成无法弥补的档案遗失的。
2、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的。
3、其他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教学管理工作一般事故的认定标准
1、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
2、开课部门未落实教师上课,导致课程开课时教师未按时到位,影响教学秩序的。
3、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或在考试安排中漏报、漏排班级或考试课程,且未及时处理,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
4、因组织管理原因出现1个以上考场巡视情况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5、审查不严,过失出具不该出具的成绩证明、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6、因开课部门未及时向教材中心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中心未及时购买教材,导致开课两周后教材仍不到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
7、教室未及时开门、设备未及时维护、人为原因导致班车延误等造成不能按时教学的。
8、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
9、其他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行为,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教学管理工作轻微事故的认定标准
1、因开课部门未及时向教材中心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中心未及时购买教材,导致开课后二周内教材仍不到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
2、在办理变更主讲教师、教学计划、授课时间等手续时,由于办理手续不完整,出现教师不到位等影响教学秩序现象的。
3、其他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方式
1、严重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教学类或综合类评优资格,并从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职称晋升和岗级晋升资格,并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部门教学管理事故,取消责任单位当年教学评优资格。
2、一般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教学类或综合类评优资格。
3、轻微事故: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共同事故和多次事故的处理
同一教学事故由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应当按照各人在事故形成中的作用大小和过错轻重,区分情节分别处理,主要责任者按照教学事故的级别追究责任,次要责任者除轻微事故外减轻一个级别追究责任。
同一人员或部门同时涉及两项以上教学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一并认定,在处理时按照级别较高的一项事故追究责任,级别较低的事故不再另行追究责任;两项以上事故级别相同的,按照该级别事故追究责任,不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轻微事故免予处理的条件
虽有本办法规定的轻微事故,但具有初犯、多因一果、责任分散、认错态度诚恳等情形的,可以批评教育,免予认定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意外事件的处理
客观上虽有教学事故的事实,但是有证据证明不是由于教学与教学管理人员的主观过错而是由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认定为教学事故。但当事人对不可抗力因素有如实举证的义务。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的追究
发生本办法规定的教学事故,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除按照本办法认定和处理外,由学校教学督导组、教务处会同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协商后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报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1、事故发现者(教职员工、学生、事故责任人等)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快捷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也可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投入“教学信息联系(反馈)箱”。校教学督导组、院(部)教学督导组、各级教学巡视人员发现事故后,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教学检查情况登记表》(附表1),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将《浙江工业大学教学事故核查通知书》(附表2)反馈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工作可以采用询问证人、当事人并同时制作记录的方法,亦可由证人自书证词、当事人自书陈述,均应由取证人和证人或当事人签名,询问证人、当事人时,进行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证人、当事人应当分别单独询问,不得以开座谈会方式对二人以上同时询问;涉及教学事故的书证、物证应当向持有人提取或者复制,并由提取人和持有人签名。
3、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查实,原则上应在教学事故发现后3个工作日(寒暑假期间5日)内将核实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
4、教学事故核实无误后,轻微事故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一般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做出处理决定,严重事故由主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5、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向责任人所在部门下达《浙江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附表3)。
6、由责任人所在部门送达责任人本人,并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签收单》(附表4),交教务处。
7、凡与教学事故处理有关的所有材料均应一事一档予以保存。
第十六条 申诉权利
若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不服的,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书面提出申诉。
事故责任人对学校所做的事故认定和处理不服的,或者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之规定,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校内申诉处理
学校设立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由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代表、教职工所在部门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处理因不服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而提出的校内申诉事务,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受理申诉后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事故责任人书面提出要求的,可召开听证会,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当事人到会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经审查合议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通知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申诉后的处理一般不得重于原处理决定,但原处理确有严重错误并引起师生员工投诉的除外。
争议处理期间,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可建议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1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及所在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事故认定中所指“以上”均含该数量在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浙江工业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